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日期:08-19  点击:926  属于:行业动态

目前,污水处理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认为,污水处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头戏,面临扩大能力、提质增效的双重压力,现有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还不能满足新时期污水处理工作的新要求,亟待通过创新完善,进一步推动并保障污水处理事业继续快速发展,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王洪臣表示,这一文件的出台,更好地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将对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合理制定与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据王洪臣介绍,20世纪90年代,我国在城市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先是在重点流域试点,之后迅速在全国推广。通过20年的实践,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截至目前,全国建成投入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超过5000座,日处理能力接近2亿立方米,成为污水处理能力最大的国家。

  王洪臣表示,不搞好污水处理,水环境质量就难以改善,也就没有绿水青山。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的重要保障。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是污水处理行业稳定的费用来源。站在全行业角度看,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及运行水平明显相关,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较大的城市,污水处理成效也更明显。

  近几年,社会资本成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融资渠道,而优质社会资本方往往首先选择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大的城市或地区,一些污水处理费征收不足的城市则难以吸引到有实力的企业,劣质非专业企业的进入,难以真正搞好污水处理。

  王洪臣表示,合理制定与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首先,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覆盖成本。《意见》明确提出,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关于成本测算,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明确: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成本应基于全成本测算,既要包括直接成本,也要包括间接成本,且成本测算应与满足当地受纳水体要求的出水水质标准相对应,不同的出水标准,成本差别也很大。

  其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包括合理利润。在污水处理费多年来的征收实践中,基于污水处理公共服务的属性,一直存在着“保本经营”的做法。“热闹但不赚钱”是资本市场对水务行业的一般看法。新形势下,社会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运营水平的要求日益提高,污水处理成为水环境治理的最关键环节,污水处理费应基于“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征收标准。虽然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污水处理企业的盈利主要取决于政府向其支付的服务费,但污水处理费按照合理盈利原则测算,既可以保证污水处理服务费成为“有源之水”,又能够对社会资本释放明确的信号。

  再次,建立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多数城市几年调整一次污水处理费,但有的城市多年不作调整,而实际用电、药剂以及人工等生产要素的单价一直在变化。同时,污水处理的任务也在变化,处理标准在提高,污泥处理处置的要求也在提高,政府支付的服务费应当相应提高。如果污水处理费不调整,收支缺口就会放大,财政压力就会加重,一些地方甚至会因此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

  积极探索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目标:到2020年,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到2035年,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宜居乡村基本实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王洪臣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全国环境保护的最大短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则是最大的民生,治理农村污水,迫在眉睫。农村污水治理的资金来自哪里?农村是否需要开征污水处理费?这是当前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

  《意见》提出,要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王洪臣表示,这种政策安排既体现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要求,也充分考虑了当前的客观实际。农村污水治理的资金应该主要依靠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但同时也应该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在农村开征污水处理费,可以作为治理资金的适当补充,更大的作用是强化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提升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另外,农村污水处理与卫生改厕紧密相关,涉及千家万户,没有农民的配合参与,就不可能治理好农村污水。

  王洪臣认为,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行为,应履行严格的公示程序,明确公示内容,提高收费透明度;应明确测算边界,严禁借污水处理费之名向农民“搭车”收费;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讲清政府持续投入的决心,讲清适当收费的用途、目的和意义。有了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治理污水、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就大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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